尊敬的余铭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民生事业的关心和对审计工作的信任。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合法权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事务,属业主自治管理的民间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审计对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及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属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权利。建议可由业主聘请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
下一步,我们也将结合您的建议,在民生领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持续兜牢民生底线。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审计工作大力支持!
南昌市审计局
202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