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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审计统计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3-01-31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审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审计署《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江西省审计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为满足审计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统计,是指对统计年度内全市基本情况、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查出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审计成果利用等情况的统计。

第四条 全市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进行统计,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开展统计数据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服务。

第五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市局主管全市审计统计工作,归口市局综合和内审指导科(以下简称综合科)管理,各县(区)局、业务科(含牵头组织开展审计项目的综合科室,下同)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综合科应加强对各县(区)局、业务科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全市审计统计数据质量。

第六条  各县(区)局、市局综合科及业务科应当设置统计专(兼)职机构或专(兼)职岗位,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统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全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各业务科负责人要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按照审计署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规范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保证统计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第九条 规范统计数据填报、审核及上报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一)审计组组长应严格落实组长负责制,督促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认真做好审计项目的统计填报工作。

(二)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应根据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及审计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其他结论性资料,在文书出具后1个月内及时填报统计台账。

(三)切实落实“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制度。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审计报告问题清单及整改清单,结合审计检查情况,及时填报统计台账,准确、完整地反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台账上与整改台账上填报的查出问题金额与整改金额应保持一致,如统计台账上“非金额计量问题”,其金额和数量只在整改台账上问题清单的“问题表述”中反映,“问题金额”栏则填“零”。

(四)各县(区)局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对本地区统计台账进行审核把关,综合科统计管理人员负责对市本级各业务科统计台账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发现统计数据填报有误的,应当责成相关人员及时核实、更正。

(五)各县(区)局、业务科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应将统计数据汇总生成审计情况统计报表,报经本局、本科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综合科统计管理人员,由综合科统一报送省审计厅。

(六)综合科应对各县(区)局、业务科上报的审计情况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对统计数据填报有误的,应当责成相关县(区)局、业务科组织核实、更正。

第十条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实行半年、年度报表备案制度。每年6月、12月底前,各县(区)局、业务科将经本局、本科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上半年、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综合科备案。

第十一条  市局实行审计情况统计报表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各县(区)局、业务科审计情况统计数据和有关信息。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确保统计数据有据可查。各县(区)局、业务科统计台账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

每年2月底前,市局综合科、各县(区)局将本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上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交局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县(区)局、业务科应当加强对统计电子数据信息的保管,保证统计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逐步推进统计资料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审计统计资料,须经当地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核准。

第四章 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 各县(区)局、业务科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配合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局应加强统计宣传教育培训,及时组织传达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全市审计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并对统计人员有计划地开展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各县(区)局、业务科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报各县(区)局主要负责人和业务科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将接替人员报综合科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局、业务科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迟报、拒报、隐瞒和造假,并自觉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局对统计工作质量采取集中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统计管理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台账、报表填报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情况,统计工作程序遵守情况,统计资料保管利用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各县(区)局、业务科应严格执行《审计机关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办法》要求,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如因填报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填报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统计检查结果列入审计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和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由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部审计统计工作执行《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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